
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财产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
1.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包括被执行人的名称、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履行情况等。
2.各级人民法院应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3.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
4.人民法院还应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等通报,供相关单位在政府采购、融资信贷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
5.当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一定条件时,如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人民法院应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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