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关于是否侵犯肖像权的问题,关键在于是否涉及到了肖像的“可识别性”。
1.在通常情况下,没有拍摄到正脸并不直接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肖像权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保障的一项人格权,其核心在于维护个人的形象不受非法侵害。

法院
3.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没有拍摄到正脸,如果通过其他特征(如发型、衣物、体态等)能够明确识别出特定个体,那么这种拍摄行为依然可能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
因此,在涉及肖像权的问题时,需要综合考虑拍摄内容的可识别性、拍摄行为的合法性以及是否经得肖像权人的同意等多个因素。
二、确定管辖法院
在确定肖像权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时,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1.一般情况下,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同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肖像侵权的例外情况
尽管肖像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对肖像的使用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这些例外情况主要包括:
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已公开的肖像;
2.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4.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5.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肖像权人合法权益而制作、使用、公开肖像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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