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犯罪
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是无效的。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在法律上是不被认可的。这是因为,证据作为诉讼中的核心要素,其取得方式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
1.采用非法手段,如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司法的公正性。

法院
因此,任何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在诉讼过程中都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与采纳。
二、非法证据的常见种类有哪些
非法证据的种类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收集或提供主体不合法的非法证据:这类证据主要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主体提供,如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无法辨别是非的人。他们的证言或证据因主体资格不符而被视为非法。
2.取证程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这是最常见的非法证据类型,涉及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这些取证手段违反了法律的程序性规定,因此所得证据无效。
3.内容不合法的非法证据:这类证据与案件事实无直接关联或无法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因其缺乏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而被排除。
4.表现形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七种形式之一,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若证据的表现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样会被视为非法证据。
三、合法证据的主要形式是什么
合法证据的主要形式包括以下几种:
1.书证:以文字、符号、图案等记载的内容表达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行为的书面材料,如文件、文书、函件等。
2.物证: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车辆、现场遗留物等。
3.视听资料: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转化为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录音带、视频资料等。
4.证人证言: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是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之一。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和承认,也是重要的证据来源。
6.鉴定结论:由具有专业技术的鉴定人利用专门仪器、设备对案件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如法医鉴定、文书鉴定等。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行政机关或法院工作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或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等所作的记录,是证明案件现场情况的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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