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东
1.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时,其所持有的每一股份都享有一表决权。这意味着,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影响力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量成正比。

公司法
股东大会在作出某些重要决议时,如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以确保决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股东权益清算如何救济
1.在股东权益清算的救济过程中,首先需要确保各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及确认权得到充分保障。在由公司股东自行组织的清算中,这些权利尤为重要。
2.在申请审查阶段,受案法院应当召开听证会,并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要求被申请人提供在自行清算中不存在故意拖延清算或其他违法清算行为以及未严重损害股东利益的相应证据。
3.股东对清算行为的效力异议之诉是一种新的诉权类型,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通过诉讼的方式对清算行为的效力提出异议。
4.在股东对公司清算的异议之诉中,被诉主体根据公司是否被注销而有所不同。
三、如何判定股东会决议无效
王律师提醒,股东会决议的无效判定主要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如果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则该决议无效。
2.如果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股东可以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
3.在撤销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4.如果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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