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
1.管辖权异议,指的是当事人在认为受诉法院或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这些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2.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旨在确保案件的公正、合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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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的客体,主要关注的是在哪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换言之,就是在运用哪些管辖规则时,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该法院无管辖权。
1.法定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其中,地域管辖是实践中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主要对象。
2.裁定管辖则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对于移送管辖,有两种情况:
(1)法院根据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如果异议成立,会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2)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法院在审查后发现自身无管辖权,也会主动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三、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1.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法院会依法进行审查。
2.如果异议成立,法院会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在此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利对法院的裁定进行上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对于法院依职权作出的移送管辖,虽然是法院的职权行为,但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相应的救济程序。如果受移送的法院认为案件不属于其管辖,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4.对于指定管辖,虽然大多数学者认为不应赋予当事人管辖异议权,以避免不同主体行使监督管辖权行为的交叉和当事人滥用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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