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并非必须听证。尽管听证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可作为一种选择,但目前我国法律并未专门规定行政复议听证制度。
1.行政复议通常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即行政复议机关主要依据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相关证据来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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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听证程序的设置,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复议决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4.在听证过程中,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充分陈述自己的意见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5.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询问和调查。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复议听证并非强制程序,而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当事人意愿来决定的。因此,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需要,选择是否申请听证。
二、复议听证程序及义务
行政复议听证程序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为了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和理由,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复议决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而设置的一种程序。
1.在听证程序中,听证员负责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纪律,并主持听证活动的进行。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作为听证参加人,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2.具体而言,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在听证程序中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回避;
(2)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3)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
(4)在听证结束前作最后陈述等。
3.他们也需要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听证纪律;
(2)如实回答听证员的询问;
(3)如实陈述、委托代理人时需出具授权委托书并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等。
4.在听证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会按照规定的顺序进行,包括被申请人出示并宣读被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陈述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答辩、第三人陈述等。
5.被申请人将举证,申请人、第三人也可提出自己的证据并进行质证。最后,各方将进行辩论并作出最后陈述。
6.听证结束后,首席听证员将宣布听证结束,并在听证笔录上签字。行政复议机关将根据听证笔录和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和理由,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复议申请延长情况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如果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议期限。
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如果情况复杂,如涉及大量证据需要审查、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事实等,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议期限。但需要注意的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3.行政复议机关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4.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复议期限的延长并非随意为之,而是需要在特定情况下,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才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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