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内发生的人身损害事件,教育机构需承担特定的责任。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时,教育机构原则上应承担侵权责任。

财产
这意味着,教育机构有责任确保其教育环境的安全,防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伤害,否则需对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无民事能力人致人损害谁赔偿
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情境中,赔偿责任的承担有其特殊性。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基于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负有教育、监督和保护的法定义务。
2.即使监护人已尽到监护职责,只要被监护人造成了损害,监护人仍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可能会因监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而减轻其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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