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主要涉及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
1.当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时,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的申请。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应在七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取保候审
3.如果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被拘留的人,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相应的措施。
二、刑诉法第九十一条批捕时限
刑诉法第九十一条对批捕时限作出了明确规定。
1.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在拘留犯罪嫌疑人后三日以内需要向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逮捕。
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涉及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的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2.对于人民检察院来说,其应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这个时限确保了人民检察院有足够的时间对案件进行审查,同时也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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