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
在担保法中,连带责任担保与一般保证担保是两种常见的担保形式,它们在许多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
1.从承担责任的具体做法上来看,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不受债务人是否履行义务的先决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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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担责任的不同
除了上述的责任承担方式外,连带责任担保与一般保证在责任承担上还有其他的区别。
1.在连带责任担保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这意味着,一旦债务无法履行,保证人将直接承担连带责任,而无需等待债权人先向债务人追偿。
2.而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保证人在履行债务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进行求偿。
三、权利义务差异
在权利义务方面,连带责任担保与一般保证也存在显著的差异。
1.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当债权人向保证人要求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可以以债权人是否先向主债务人求偿为抗辩理由,拒绝履行保证责任。
2.在连带责任担保中,保证人并不享有这一权利。无论债权人是否先向主债务人求偿,保证人都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3.连带责任担保的成立方式也有所不同。它既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之间自行约定。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那么将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来承担。
4.从担保力度和保证人负担的角度来看:
(1)连带责任担保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更为有利,但保证人的负担也相对较重。因为一旦债务无法履行,保证人将直接承担连带责任,无论主债务人是否具备履行能力。
(2)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因为只有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需要代为履行,而且其责任还具有补充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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