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
在民事诉讼中,确定证据的证明力是一个关键而复杂的过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证据的证明力的认定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审判人员在审核认定证据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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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判断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3.要审查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还要核实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5.要考虑证人或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二、诉讼证据有效性审核
在诉讼过程中,对证据的有效性进行审核是非常重要的。
1.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目的而作出的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2.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某些特定的证据,如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当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等,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人民法院在审核证据时,应当综合考虑证据的可靠性、与案件的关联性以及是否存在违法取得的情况等因素。
三、证据证明力具体规则
在确定证据证明力时,需要遵循一些具体的规则。
1.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证据的证明力。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2.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被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该证据的证明力。
3.在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且都没有足够依据否定对方证据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哪一方提供的证据证明力更大。
4.还有一些关于证据证明力的原则性规定,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等。
5.人民法院在认定证人证言时还需要考虑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等因素并应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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