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
1.医疗损害,简而言之,指的是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即医疗过错)对患者造成的身体或精神上的损害结果。
2.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医疗损害的处理需根据具体情形进行法律定性,如构成刑法上的“医疗事故罪”,则由刑法进行调整,若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则依据《民法典》等民事法律进行处理。

事故
医疗损害可根据其发生原因和性质分为三类:医疗技术损害、医疗伦理损害和医疗产品损害。
1.医疗技术损害,主要指的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从事病情检验、诊断、治疗选择、治疗措施执行、病情追踪以及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时,因不符合既存医疗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准而造成的过失行为。
2.医疗伦理损害,涉及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时,未能充分告知或说明病情、未提供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相关的秘密等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伦理规则的行为。
3.医疗产品损害,则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及制品等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
三、医疗损害归责原则
医疗损害的归责原则主要根据损害类型进行确定。
1.对于医疗技术损害,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原告即受害患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存在技术损害要件。
2.对于医疗伦理损害,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失,除非医疗机构能够证明自己已履行了相应义务。这种归责原则体现了对医疗职业伦理的高度重视和对患者权益的保护。
3.对于医疗产品损害,由于涉及到产品缺陷导致的损害,因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意味着无论医疗机构或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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