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侵犯肖像权,从法律性质上来看,确实属于民事违法行为。
1.《民法典》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法院
2.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进一步细化了侵犯肖像权的具体情形,但均未将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定性为刑事犯罪。
因此,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虽然会对受害者造成一定的损害,但这种损害尚未达到需要用《刑法》进行评价的程度,故应认定为民事违法行为。
二、侵犯肖像权的具体行为
侵犯肖像权的具体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不当利用他人肖像。这指的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进行营利性活动,如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
2.恶意侮辱他人肖像。这是指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丑化、玷污、毁损他人的肖像,如涂改、歪曲、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的肖像,或在他人肖像上打上印记、添画胡须、痣、疖等,以及涂抹污秽物等。
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肖像权,往往还同时侵犯了名誉权。
3.擅自创制他人的肖像。这是指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擅自通过摄影、绘画等方式制作其肖像的行为。
这些行为都构成了对肖像权的侵犯,受害者有权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三、侵犯肖像权的责任承担
侵犯肖像权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包括民事责任和相应的赔偿。
1.认定肖像权被侵害需要满足以下三个要件:
(1)有损害事实的发生。
(2)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3)损害事实和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2.一旦确认侵权,侵权人应承担以下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即立即停止一切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2)消除影响。通过适当的方式消除侵权行为对受害者造成的不良影响。
(3)赔礼道歉。向受害者表示歉意,承认错误。
(4)赔偿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损失、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
赔偿标准的确定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作为赔偿的基础,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行为,则以“情节严重”作为判定物质赔偿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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