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若合同内容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则该合同可被视为显失公平。具体认定标准应坚持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的统一。

民法典
3.主观上,显失公平还要求一方故意利用对方的不利境地,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所处的困境,并有意识地加以利用,以达成对自己极为有利的合同。
4.单纯在交易结果上超出市价、平均利润、平均差价的一定倍数,并不应直接认定为显失公平,因为显失公平旨在校正合同自由造成的不公平,而非干预当事人通过合同调节自我利益的得失。
二、认定显失公平注意事项
在认定显失公平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显失公平只能发生于双方、有偿的民事行为中。单方行为和无偿行为不存在对价关系,因此无所谓显失公平。这一点是判断显失公平行为的重要前提。
2.行为内容是否显失公平,必须以行为时的实际情况予以认定。
(1)即使合同成立后或履行过程中,标的物的价格因市场供求关系变化或其他因素而发生重大变化,也不能因此认定合同在成立时显失公平。
(2)对于农村承包合同或企业承包、租赁合同中指标定得较低的情况,如果不存在以权谋私、压价承包等不法行为,也不能仅凭后续经营收益的高低来认定合同显失公平。
3.在显失公平行为中,受损人提出或接受重大不利条件必须是违背其真实意志的。
因此,受损人在主张行为变更或撤销时,应负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在订立合同时并非出于自愿或真实意思表示。
4.显失公平行为的变更、撤销请求权应属于该行为的受损方当事人。
(1)在获利方当事人不存在故意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如果受损方要求撤销行为,而获利方要求变更行为内容以维护行为的效力,对获利方的主张应予支持。
(2)这体现了法律在保护受损方利益的同时,也兼顾了合同的稳定性和交易秩序。
三、显失公平合同的法律效力
对于显失公平的合同,我国的态度是认定为无效。这意味着,一旦合同被认定为显失公平,受损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该合同。
1.变更合同是指法院或仲裁机构在确认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对合同内容进行适当调整,以恢复合同的公平性和等价有偿原则。
2.撤销合同则是指法院或仲裁机构在确认合同显失公平后,直接宣告该合同无效,使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显失公平的合同在法律效力上是被认定为无效的。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充分协商、平等自愿地确定合同条款,以避免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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