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情形均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是常见的劳动争议类型之一。这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性质以及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等问题的争议。

合同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以及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也都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4.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也是劳动争议仲裁的重要受案内容。
二、特殊情形受案范围
除了上述一般情况下的受案范围外,还有一些特殊规定下的受案范围需要特别注意。
1.《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以外,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2.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以及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也是特殊情形下的受案范围。这些争议通常涉及到劳动者群体的共同利益,因此需要特别关注和处理。
3.司法解释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受案范围,如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无法补办为由要求赔偿损失的争议、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等。
三、不受理的劳动争议
尽管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广泛,但也有一些特定的争议类型是不被受理的。
1.住房转让纠纷通常涉及房地产交易和产权问题,属于民事纠纷范畴,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2.职业病的相关纠纷往往涉及到劳动者的健康损害和赔偿问题,虽然与劳动条件有关,但更多地属于职业病防治和工伤认定等专门领域的范畴,因此也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3.个体或个人雇佣关系下的纠纷通常不被视为劳动争议。这是因为个体或个人雇佣关系往往缺乏正规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认定程序,不符合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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