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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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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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什么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时,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明确规定的原则。

二、哪些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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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以下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包括国家安全的军事、政治、经济、科技等各个领域的信息,这些信息一旦泄露,可能会对国家造成严重的损失。

2.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企业的技术秘密、经营策略、客户信息等,如果公开可能会对企业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害。

3.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包括个人的身份信息、财产状况、健康状况等,这些信息如果未经个人同意而公开,可能会侵犯个人的隐私权。

三、不予公开信息的实施难点

在实际操作中,不予公开信息的实施存在以下难点:

1.国家秘密与工作秘密的关系难以界定。由于国家秘密在《国家秘密保护法》中有明确的界定,而工作秘密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义,这能导致属于工作秘密的信息被错误地视为国家秘密而不予公开。

2.商业秘密的认定存在困难。商业秘密的认定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信息的价值性、保密性等。然而,这些因素往往难以量化,导致商业秘密的认定存在困难。

3.个人隐私的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在公开政府信息时,需要平衡个人隐私的保护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1)如果过于强调个人隐私的保护,可能会损害公众的知情权;

(2)如果过于强调公共利益,则可能会侵犯个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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