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
职务侵占案件不可以进行自诉。
1.根据《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公司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因此,职务侵占案件不能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应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如何认定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主要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因此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上述公司的人员,包括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
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
3.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以及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在认定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时,需要注意:
1.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应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
2.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职务侵占罪论处。
3.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应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聘请,作为国有公司等。
三、如何区分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
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在构成要件上存在一定的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
(1)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2)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构成。
2.犯罪对象也不同。
(1)侵占罪的犯罪对象通常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
3.在行为方式上不同。
(1)侵占罪表现为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所有;
(2)职务侵占罪则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因此,在区分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时,应综合考虑犯罪主体、犯罪对象和行为方式等因素。同时,也需要注意两者在法律规定和刑事处罚上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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