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
特殊侵权责任并不是过错责任,特殊侵权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的特别规定,侵犯他人财产权或人身权致人损害的违法行为。
1.特殊侵权责任构成与一般侵权行为存在显著差异。特殊侵权责任的判定并不完全依赖于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

民法典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这一规定并未将特殊侵权完全等同于过错责任。
因此,特殊侵权责任并非过错责任,而是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进行判定。
二、特殊侵权中过错推定适用情形
在特殊侵权中,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侵害时,推定教育机构存在过错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内受到伤害,且教育机构无法证明自身无过错,则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医疗机构在特定情况下也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例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拒绝提供病历资料,以及伪造、篡改或销毁病历资料等行为,均可能导致医疗机构被推定为有过错。
3.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如无法证明自身无过错,也需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4.动物园饲养动物伤人、建筑物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物侵权以及林木折断侵权等情况下,同样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如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需承担侵权责任。
三、共同侵权如何认定过错责任
共同侵权过错责任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主体的复合性:即侵权人必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这是共同侵权的基本前提。
2.主观共同过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侵权人在主观上需具有共同过错。这可以是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表现为对侵权行为的共同认识或共同疏忽。
3.行为共同性:数个侵权人的行为需具有共同性,即他们的行为相互关联、共同作用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这种共同性可以是行为本身的共同性,也可以是行为后果的共同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还规定:
1.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这进一步强调了共同侵权中过错责任认定的复杂性。
2.在共同侵权案件中,需综合考虑行为主体的复合性、主观共同过错以及行为共同性等因素,以准确判定各侵权人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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