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
举证责任的分类在民事诉讼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
2.人民法院举证责任:
(1)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某些证据,那么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这些证据。
(2)这一规定见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3.举证责任倒置:
(1)在某些特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法律直接规定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
(2)这种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倒置,是对一般举证原则的特殊规定。
二、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区别概述
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具有以下区别:
1.作用条件不同:证明责任适用于所有案件,无论事实是否真伪不明;而举证责任仅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案件中起作用。
2.法律后果不同: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可能败诉,而另一方则可能胜诉。
3.主体不同:证明责任由案件的当事人承担,无论是对自己的主张还是反驳意见都有证明的责任;而举证责任则可能只由原被告中的一方承担。
4.可转移性不同:在同一案件审理中,证明责任可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转移;而举证责任通常是法律事先规定好的,不可在同一案件中来回转移。
5.目的不同:证明责任的目的在于查清事实真相;而举证责任的目的则在于通过分配败诉后果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实现法律的公平原则。
三、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特点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强调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被特别强调,与法院依职权取证和原告或第三人的举证责任不完全相同。
2.举证责任分配相对确定:
(1)在行政诉讼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而原告不会因证明不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败诉。
(2)这与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有所不同。
3.举证范围广泛:行政机关的举证范围不仅包括事实证据,还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同时,举证时间也受到特殊限制,被告应当在一审答辩期内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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