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身份证
异议登记制度是指,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事项被利害关系人认为存在错误,而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又不同意进行更正的情况下,该利害关系人可以采取的一种救济措施。
1.利害关系人需准备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等材料,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异议。

民法典
二、异议登记的作用
异议登记制度的主要作用在于为登记错误状态下的真正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及时的保护。
1.通过记载不动产登记异议,可以排除登记的公信力,从而排斥第三人的信赖,进而达到维护和救济真正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权利的目的。
2.虽然异议登记并非一种终局性的救济措施,但它能够在争议解决期间提供一种及时或临时性的保障,确保权利人的利益不受进一步损害。
3.异议登记与更正登记相结合,共同构成了保护真正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制度体系。
三、异议登记的法律依据
异议登记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1.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当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存在错误时,他们有权申请更正登记。
如果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存在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2.在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登记机构在接到异议申请后,如果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需在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否则异议登记将失效。
3.如果异议登记不当,对权利人造成损害,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这一规定为异议登记制度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流程,确保了其在实践中的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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