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中对工程预付款的规定如下:
1.工程预付款的拨付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银行
2.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
(1)如果发包人未按约定预付,承包人有权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
(2)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并有权要求发包人从约定应付之日起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3.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4.值得注意的是,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也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二、工程进度款结算规定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第十三条对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作出如下规定:
1.工程进度款的结算方式主要包括按月结算与支付和分段结算与支付两种。
(1)按月结算与支付是指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
(2)分段结算与支付则是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方式在合同中明确。
2.在工程量计算方面,承包人应按时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已完工程量。
(1)若发包人未按时核实或未通知承包人参与核实,则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将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对于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返工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3.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方面,发包人应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按照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的比例,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若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有权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并可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或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工程竣工价款结算规定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第十四条对工程竣工价款结算作出如下规定:
1.工程竣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调整内容、索赔事项等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1)结算方式包括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2)竣工结算的编审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对于实行总承包的工程或政府投资项目,还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2.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后,应按约定或规定时限进行核实并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4.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并保留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质保期内如有返修费用,应从保证金中扣除。
5.若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受损方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约定支付。
6.对于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后提出施工签证,经发包人签证后施工。若发包人未签证而承包人擅自施工,发生争议时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综上所述,建筑法规中关于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以及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规定确保了工程款项的规范支付和合法结算,为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你对建筑法规的其他条款有疑问吗?如果有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随时在张律师这里上咨询,我们会尽力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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