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
1.是的,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分公司不能清偿其债务时,可以裁定其所属的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2.如果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足以清偿债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这一规定明确指出了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财产
1.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的管辖,且不具有法人资格。
因此,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和财产,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当分公司出现经营风险时,总公司需承担全部责任。
2.在实践中,针对不同情况应区别对待。
(1)在小额诉讼中,如果分公司得到总公司的授权或认可,且其管理的财产足以承担民事责任,那么不需要将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2)当债权数额巨大或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时,或者争议较为复杂并超出了分公司的处置权限,应当将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3.分公司的债务是可以由总公司承担的,这是由分公司的非独立法律主体地位所决定的。
4.在涉及分公司债务的问题时,应首先判定分公司以其经营管理的公司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并由总公司对分公司所造成的民事后果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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