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当担保人因贷款被起诉时,其所需承担的责任取决于所提供的保证类型。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1.一般保证意味着,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才需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
因此,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不仅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还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哪些情况下担保人不担责
担保人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免除责任的。具体而言,这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担保责任期限已过,担保人便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2.若主合同债权人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提供担保,或主合同双方串通骗取担保,担保人均可免责。
3.若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便变更主合同,或允许债务人转让债务而未获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同样可免除相应责任。
4.若因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且担保人并无过错,则担保人亦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贷款担保人连带责任承担
贷款担保人的连带责任承担范围,需依据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的约定来确定。
1.在连带责任保证中,若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未能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选择要求债务人履行,也可选择要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民法典》还规定,当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时,视为份额相同。
(1)若某一连带债务人实际承担的债务超出其应分担的份额,则有权就超出部分向其他未履行份额的连带债务人追偿,并享有相应的债权人权利。
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也可向该债务人主张。
(2)若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无法履行其应分担的份额,则其他连带债务人应按比例在相应范围内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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