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离婚损害赔偿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性质、构成要件、数额和主体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
1.两者性质不同。

夫妻
(2)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则依据物权上的共有关系,表现为请求平等分割财产的权利。
2.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
(1)离婚财产分割主要要求存在合法有效的夫妻关系、共同财产以及离婚合意或法定条件。
(2)离婚损害赔偿则需要侵权的夫(或妻)有重大过错、侵权行为存在、损害结果发生、因果关系以及提出离婚时方能提出。
3.在数额方面不同。
(1)离婚财产分割按照均分与照顾子女、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
(2)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则根据过错方的过错严重程度和受害方的受损情况等因素计算,可能超过夫妻共有财产数额。
4.主体上不同。
二、权利性质与构成要件
离婚损害赔偿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权利性质和构成要件各有不同。
1.离婚损害赔偿属于侵权行为法调整的范畴,其构成要件包括侵权的夫(或妻)有重大过错、侵权行为存在、损害结果发生、因果关系以及提出离婚时方能提出。
2.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则基于物权上的共有关系,其构成要件主要是双方存在合法有效之夫妻关系、须有共同财产之存在以及双方有离婚合意或构成离婚之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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