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诉讼
2.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解释》规定,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查主要采取依案卷审查的方式。这意味着,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能由行政案卷中已经记载的证据来支持。

法院
这一规则体现了“行政案卷排除规则”的合理内涵,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基于充分的证据支持。
二、庭审质证程序
庭审质证程序是行政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1.《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应当在庭审过程中进行。
2.相关解释则进一步强调,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1)质证是指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对法庭上所出示的证据进行对质、核实的活动,这一程序不仅保障了有关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更是诉讼正当程序的重要标志之一。
(2)通过质证,当事人双方可以对证据进行相互质疑,达到“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目的,从而确保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之上。
三、全面客观证据审查
1.在行政诉讼中,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关键。
2.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这一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同样适用。
(1)人民法院在审查证据时,应当将当事人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全部纳入审查范围,不因其种类和来源而有所偏颇,无论证据是由哪一方提供,人民法院都应当一视同仁地进行审查。
(2)人民法院在审查证据时应当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避免先入为主或主观臆断。这样才能确保审查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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