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
再审案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追加当事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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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再审追加规则
1.对于那些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如果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而未参加诉讼,他们可以在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
2.当人民法院因前款规定的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并且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时,应当追加这些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为案件当事人,并作出新的判决或裁定。
3.如果再审是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的,那么在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并将案件发回重审。在重审时,也应追加这些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为案件当事人。
三、刑事再审与民事类比
虽然刑事案件再审的具体规定与民事案件有所不同,但在某些情况下,刑事案件再审也会比照民事诉讼法中的条款来进行。
例如:在刑事案件再审中,如果发现有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某种原因未参加诉讼,那么也可以参照民事再审追加规则,考虑在适当的情况下追加这些当事人为案件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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