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相关病历资料。
这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并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麻醉
医疗事故中的病历内容十分广泛,涵盖了患者从就诊到出院期间的所有医疗记录。
1.病历资料具体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
2.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等,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这些资料共同构成了患者诊疗活动的完整记录,对于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行为是否符合诊疗规范等具有关键作用。
三、医疗事故纠纷病历的举证责任
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据,包括病历资料等。
1.医疗机构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承担说明义务并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的明确同意。
2.若医疗机构能够提交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明确同意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医疗机构尽到了说明义务。然而,若患者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人民法院仍应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
3.若医疗机构隐匿、拒绝提供或遗失、伪造、篡改、违法销毁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将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从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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