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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第三人,指的是在诉讼中,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与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民事诉讼第三人的关键在于两点:
1.第三人对于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第三人是在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已经开始后,案件审理终结前参加诉讼的。
二、民事诉讼第三人特征是什么
民事诉讼第三人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可以来源于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的独立请求权,也可以来源于案件处理结果对其可能产生的法律影响。
2.参加诉讼的时间特定。第三人必须在诉讼开始后,案件审理终结前参加诉讼。这是其区别于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理人的重要特征。
3.参加诉讼的方式多样。第三人可以基于自己的独立请求权主动参加诉讼,也可以基于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三、民事诉讼第三人如何分类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第三人主要可以分为两类: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这类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他们不仅对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且其请求权具有独立性,可以单独提起诉讼。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这类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进行的诉讼,就其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利,但是案件处理的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诉讼的人。
(2)他们通常是在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已经开始后,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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