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犯罪
特别自首对所供述的同种罪行从轻或减轻处罚。
1.特别自首如果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果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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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李律师提醒您,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两点:
1.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这里的强制措施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措施。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三、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区别
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适用对象的特殊性。
(1)一般自首适用于一般犯罪人,即任何犯罪人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都可以构成一般自首。
(2)而特别自首只适用于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这些人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构成特别自首。
2.适用条件的特殊性。
(1)一般自首的适用条件是犯罪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2)而特别自首的适用条件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要求所供述的罪行必须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并且在犯罪性质或罪名上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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