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保
要求单位缴纳社保属于劳动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法院
3.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社保争议的分类与处理
社保争议在实践中呈现多样化特征
1.社保争议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争议,包括要求足额补交引发的争议,即社会保险缴费争议;
(2)因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而导致劳动者遭受工伤待遇、失业待遇、生育待遇、养老待遇以及医疗待遇损失的争议,即社会保险待遇争议;
(3)劳动者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因发放数额引发的争议,即社会保险发放争议。
2.在处理这些争议时,各地劳动仲裁委和法院通常对社会保险待遇争议按照劳动争议处理。
3.但是对于社会保险缴费争议和发放争议,由于涉及到社会保险的征缴和发放,这些通常被视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责,因此司法权不应对其进行处理,以避免司法干预行政的越权嫌疑。
三、劳动争议的定义及范围
劳动争议是指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而产生的旨在维护已经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争议。
1.劳动争议的实质是劳动权利、义务的争执;
2.其内容是涉及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
综上所述,要求单位缴纳社保的争议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属于劳动争议,但这需要根据具体的争议内容和法律关系来具体判断。对于涉及公法关系的社保争议,通常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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