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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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ny97

2026-03-30 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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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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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主体不适格,即原告或被告不具备诉讼资格。例如,原告不是与案件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被告不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相对人。

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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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不明确。原告起诉时必须明确指出被告是谁,如果被告不明确,诉讼程序就无法进行。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起诉时必须明确提出要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民事权益内容,以及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如果没有这些,人民法院将驳回起诉。

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例如,涉及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非法集资引发的纠纷等,这些都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如果发现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或者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6.原告未声明有仲裁协议,而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属实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7.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是劳动争议,依据劳动仲裁前置原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8.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原告在6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9.原告以同一事实、理由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10.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其他情形。

二、不予受理及上诉指南

1.当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时,当事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2.如果当事人对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在二审法院审理后,如果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条件,则裁定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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