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与失职行为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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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qd0008

2026-02-17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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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

一、行政不作为与失职行为区别

行政不作为与失职行为区别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1.行政不作为所包含的范围远大于失职行为,行政不作为与不履行法定职责有一定的联系,但两者并不等同。

财产
财产

(1)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未履行其应尽的行政义务,而这种义务的外延远大于法定义务。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时,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不履行法定职责只是行政不作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它既包括程序上的不作为,也包括实体处理上的不作为。

2.,失职行为则更多地指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导致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行政不作为的具体表现

行政不作为的具体表现包括程序上的不作为和实体处理上的不作为。

1.程序上的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申请保护人身权或财产权的法定职责不予理睬或拖延履行。

例如,当行政相对人向行政主体提出某项申请时,行政主体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回应或处理,即构成程序上的不作为。

2.实体处理上的不作为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认为符合条件的申请明示拒绝的行为,以及行政主体在接到行政相对人的求助申请或依职权发现行政相对人需要立即获得救助的情形后,不实施救助义务或借故拖延实施救助义务的行为。

行政不作为并不包含行政主体明示拒绝的行为,因为明示拒绝已经体现了行政主体的积极作为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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