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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税如下可以免收:
1.出口商或生产商的反倾销税不得超过被选为抽样调查的倾销额的加权平均数额。
2.通常依据“被选择为受审查的出口商或生产商所确立的倾销幅度的加权平均数”或“在反倾销税的支付责任系按照预期正常价值基础估算时,被选择为受审查出口商或生产商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没有被单独受审查的出口商或生产商的出口价格之间的差额”来确定。
3.若此类未参与抽样调查的出口商或生产商能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则有机会“适用单独税或正常价值”,从而可能免收或减轻反倾销税的负担。
二、未受审查出口商如何减税
对于在调查期间未出口相关产品,且能证明自身与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出口商或生产商无联系(如非母子公司关系)的出口商或生产商,进口国当局应迅速进行审查,以确定其单独的倾销幅度。
1.为保护相关方权益,审查期间不对其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当局可能要求提供担保或临时税,以确保在审查结果确认倾销行为时,能够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2.为未受审查的出口商提供了在证明清白后避免不必要税负的途径。
三、特殊关系下反倾销税确定
当出口商与进口商或第三者之间存在特殊关系(如联合或补偿关系)时,可能导致出口价格不可靠。
1.在此情况下,反倾销税的确定需采用替代方法,如以进口产品的首次转售价格或推定价格来决定。
2.新的反倾销协定规定了在确定推定价格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正常价值的变化、进口与转售之间产生的成本费用的变化以及转售价格反映在其后销售价格中的合理波动等。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反倾销税的确定更加公平合理,反映实际的市场情况和商业实践。同时,若提出确定的证据,已支付的反倾销税额的返还部分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计算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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