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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垄断协议主要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两大类。这两类协议都对市场竞争秩序产生消极影响,因此反垄断法对其进行了严格的规制。
二、横向垄断协议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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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变更)价格协议:这是指相互竞争的公司通过协议、决定或协同行为,确定、维持或改变价格。
2.划分市场:这是指相互竞争的公司通过协议或决定,将市场划分为不同的区域或客户群体,各自在这些区域内或针对这些客户群体进行销售。这种行为限制了市场的竞争,削弱了市场的活力。
3.联合抵制:这是指相互竞争的公司通过协议或决定,拒绝与某些客户或供应商进行交易。
4.限制产品的生产与供应:这是指相互竞争的公司通过协议或决定,限制某一产品的生产数量或向市场实际供应的数量。这种行为可能导致市场供应不足,价格上升,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5.限制企业的发展:这是指相互竞争的公司通过协议或决定,限制彼此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行为。这种行为可能阻碍技术的进步和创新,损害市场的长期发展。
三、纵向垄断协议解析
纵向垄断协议是指不同生产阶段的企业之间,或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纵向垄断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固定转售价格:这是指制造商与零售商约定,零售商必须以约定的价格再出售商品。这种行为限制了零售商的定价自主权,可能导致市场价格的僵化,剥夺了市场的调节功能。
2.最低再售价格的限定:这是指制造商与零售商约定,零售商不得以低于约定的价格再出售商品。这种行为限制了零售商的价格竞争,可能导致市场价格的上升,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3.纵向垄断协议还包括独家交易协议和附条件交易等形式。
(1)独家交易协议是指制造商要求零售商只销售其产品,不销售其他竞争对手的产品。
(2)附条件交易是指制造商要求零售商满足其提出的某些条件,否则就拒绝与其交易。这些行为都可能限制市场的竞争,损害市场的公平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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