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标
1.针对的对象不同
(1)商标异议所针对的对象是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的商标,尚未注册。

知识产权
2.审查的机构不同
3.审理的程序不同
(1)商标异议中被异议人答辩后无质证环节。
(2)商标无效中被申请人答辩后有质证环节。
4.救济的途径不同
(1)商标异议人的请求若未被支持,相关商标将予以核准注册,后续通过商标无效进行救济;商标异议人的请求若予以支持,则被异议人可提起不予注册复审,后续还可通过诉讼方式救济,
(2)商标无效的请求无论是否被支持,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诉讼的方式救济。
二、异议与无效的时间
1.商标异议和商标无效的时间要求是不同的。商标异议需要在商标刊登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内提出,因此提出异议的时间相对较短
2.商标无效的时间要求则更为灵活,根据无效宣告申请的理由不同,提出无效的时间限制也不同。
(1)如果以缺乏显著性、不良影响、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等绝对理由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可以在注册后任何时间提出,没有时间限制。
(2)如果以抢注、商标近似、字号权等相对理由提起无效宣告申请,需要在商标注册的五年内提出。
(3)但如果是驰名商标的权利人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且对方具有恶意的情况,则不受五年时间限制。
三、审查机构与程序不同
1.商标异议的审理工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负责,而商标无效的审理则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
2.在审理程序上,商标异议中被异议人答辩后没有质证环节,而商标无效中被申请人答辩后则有质证环节。
3.在商标异议程序中,被异议人没有机会对异议人的证据进行质证,而在商标无效程序中,被申请人则有机会对申请人的证据进行质证,从而增加了无效宣告申请被支持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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