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
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之间存在显著的区别。
1.在产生原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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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责任人承担责任是因为他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债务的出现,而补充责任人的行为与责任无直接原因关系,仅是一般条件,或仅对自己的意思表示负责(如一般保证)。
(3)两者的行为各自独立,没有共同故意或过失,也并非共同作用导致结果出现。
2.在抗辩权的行使上:
(1)补充责任中,当权利人对于主责任人的所有救济手段及执行手段穷尽后,仍不能实现全部债权时,才可以向补充责任人要求承担给付。补充责任人有催告的抗辩权与先诉的抗辩权。
(2)在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中,责任人均无上述二抗辩权。这是补充责任与上述几种责任承担方式的根本区别,也是风险承担上有所区别的原因所在。
3.关于追偿权的问题:
(1)补充责任中,除一般保证人清偿债务后可向主债务人追偿外,其他事由所致的补充责任,因其责任范围与其行为相对应,一般不可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这与按份责任相同。
(2)连带责任则允许内部追偿。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非终局责任人在清偿后可向其他责任人代位追偿,但终局责任人清偿后,不能追偿。
4.从责任范围与风险负担的角度来看:
(1)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各责任人均需承担全部给付。
(2)补充责任在实践中大多为部分给付,其责任范围与风险负担与连带责任有所不同。
二、抗辩权的差异性
1.在补充责任中,补充责任人有催告的抗辩权与先诉的抗辩权。
(1)这意味着在权利人向主责任人追求权利的过程中,如果主责任人的财产足以满足债权,那么补充责任人有权拒绝承担责任。
(2)这种抗辩权的存在,使得补充责任人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轻自己的风险负担。
2.在其他责任形式中,如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中,责任人均无上述二抗辩权。这是补充责任与其他责任承担方式在抗辩权方面的重要区别。
三、追偿与风险区别
1.在补充责任中,追偿权的行使与风险负担问题也存在特殊性。
(1)一般而言,除一般保证人清偿债务后可向主债务人追偿外,其他事由所致的补充责任,因其责任范围与其行为相对应,一般不可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这一特征与按份责任相同。而在连带责任中,责任人有权进行内部追偿,这意味着当一个责任人承担了超过其应承担的责任份额后,他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不真正连带责任中,非终局责任人在清偿后可向其他责任人代位追偿,但终局责任人清偿后,不能追偿。这进一步体现了不同责任形式在追偿权方面的差异。
3.从风险负担的角度来看,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也存在不同。
(1)在连带责任中,各责任人均需承担全部给付,这意味着任何一个责任人都可能面临较大的风险。
(2)在补充责任中,由于责任范围与行为相对应,补充责任人的风险负担相对较小。当然,这种风险负担的差异也取决于具体案件的情况和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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