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察院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的概念。
1.举证责任侧重于当事人提出证据的行为要求,而证明责任则涵盖了更广泛的法律意义,包括证据的提出、证明责任的分配及未能证明的法律后果。

法院
二、举证责任的含义是什么
举证责任,作为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包含了两层含义: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
1.主观责任指的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这是行为层面的要求。
2.客观责任则是指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这是结果层面的责任。
这一制度设计旨在促使当事人积极提供证据,推动诉讼进程,并在事实不清时明确责任归属。
三、证明与举证责任五点差异
1.作用条件不同:
(1)证明责任在任何诉讼案件中均适用,是当事人证明其主张或反驳意见的基本义务。
(2)举证责任则仅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发挥作用,其目的在于解决因证据不足导致的争议。
2.法律后果不同:
(1)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而对方则可能因此胜诉。
(2)证明责任本身并不直接导致法律后果,而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主体不同:
(1)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可能承担证明责任,即对自己的主张或反驳意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2)举证责任则通常由法律事先规定,由特定的当事人(如公诉案件中的检察院、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承担。
4.可转移性不同:
(1)证明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可能随着当事人主张或反驳的提出而在双方之间转移。
(2)举证责任则相对稳定,由法律事先确定并不可在同一案件中来回转移。
5.目的不同:
(1)证明责任的目的是查清案件事实,为法院裁判提供依据。
(2)举证责任制度的设立则更多地是出于公平原则考虑,在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时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来确定败诉后果的承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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