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
在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中,举证责任的规定采取了倒置的原则。
1.这意味着,当原告提出产品存在缺陷并导致其损害时,原告需初步证明其损害与产品缺陷之间的关联,但无需证明被告(生产者或销售者)的具体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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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旨在平衡原被告之间的举证能力,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有效救济。
二、产品缺陷造成损害如何举证
当产品缺陷导致损害发生时,受害人(原告)在举证方面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明确展示其因产品使用而遭受的财产或人身损害;
2.通过专业鉴定、现场勘查等方式,证明产品确实存在缺陷;
3.构建损害与缺陷之间的因果关系链,即证明损害是由于产品的缺陷直接或间接造成的。
这一过程可能涉及技术鉴定、专家证言等多种证据形式,以确保举证的充分性和说服力。
三、生产者销售者免责情形有哪些
生产者和销售者在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中并非无条件承担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他们可以在以下情形下主张免责:
1.对于生产者而言,免责情形包括: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即产品尚未进入市场流通环节,因此不应对市场中的损害承担责任。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这意味着产品在出厂时是合格的,后续可能因运输、存储等原因产生缺陷,生产者对此不承担责任。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这是基于“发展风险”的免责原则,即当时的科技水平无法预见或避免该缺陷的存在。
2.对于销售者而言,免责情形包括:
(1)使产品存在缺陷销售者没有过错。即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未发现产品存在缺陷。
(2)销售者已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在销售者能够明确指认缺陷产品来源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直接向生产者或供货者索赔,销售者得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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