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哪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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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710240112

2026-03-04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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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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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援助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哪个部门

法律援助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是当地司法局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

1.法律援助机构是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及实施本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专门机构,通常被称为“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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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层面,设有专门的法律援助中心,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3.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积极推动法律援助中心的设立,并负责指导、协调、组织本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

4.在未设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地方,司法局会指派相关人员代行法律援助中心的职责。

5.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等,也在法律援助中心的统一协调下实施法律援助

6.其他团体、组织、学校开展的法律援助活动,则由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法律援助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法律援助的申请条件主要包括经济困难和案件符合法律援助范围。

1.当事人如果由于经济困难而支付不起律师费,且案件在法律援助的范围之内,就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2.申请法律援助时,当事人需要向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经济困难等证明材料。这些证明材料通常用于证明申请人的经济状况确实无法承担法律服务费用。

3.案件必须符合《法律援助条例》所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请求国家赔偿、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请求抚恤金、救济金;

(3)请求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4)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5)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引起的离婚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等。

三、法律援助范围及不予援助的情况?

律师提醒你,法律援助中心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况包括:

1.因申请人的过错责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或刑事自诉案件;

2.因申请人过错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3.申请人提供不出涉讼案件的有关证据而且无法调查取证的案件;

4.可由行政机关处理而不需通过诉讼程序的事务;

5.案情及法律程序简单,通常无须聘请法律服务人员代理的案件;

6.已竭尽法律救济的案件;

7.申请人提供不出任何证明材料或出具虚假证明骗取法援的;

8.以及其他经主管机关批准,法律援助中心对外声明不予受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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