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案
再审立案的条件主要是基于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再审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法院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只有当符合这些情形之一时,人民法院才会考虑再审。
二、符合条件的新证据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被认定为新证据。这些条件包括:
1.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由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证据。
2.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由不能获到或者在限定的时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3.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不能据此另行提诉讼讼的证据。
只有当证据满足这些条件之一时,才能被视为新证据,并有可能导致再审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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