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东
1.股东的表决权是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重要权利之一,其行使方式一般由公司章程进行规定。
2.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规定,则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即股东在公司中实际出资的比例代表其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比例。

公司
4.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5.对于特定事项,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股东知情权要求
1.《公司法》规定,只要是公司股东,均有权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并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2.这一规定并未对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股权比例做出限制,其立法本意在于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应当遵守一定的规定。
(1)股东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
(2)股东不得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而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以免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
(3)如果股东在过去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并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或者在行使知情权时有其他不正当目的,公司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三、行使知情权注意事项
在行使知情权时,股东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股东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
2.股东应当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以便公司能够合理判断其查阅请求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1)如果公司认为股东的查阅请求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2)如果公司拒绝提供查阅,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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