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
1.他们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当双方互负债务且没有明确的履行顺序时,破产债务人可以在对方履行之前拒绝其履行请求。

财产
3.破产债务人还有债权无效抗辩权,当对方债权无效时,他们可以进行相应的抗辩。
1.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这包括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以及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相关财产权利。
2.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所取得的财产,这部分财产同样属于破产债务人的财产范围。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这些财产将用于清偿债务人的债务。
三、破产债务人的代位权
1.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债务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可以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该行为已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等。
3.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且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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