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工龄不足1年的,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2.工龄满1年不足10年的,支付1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3.工龄满10年不足20年的,支付1.5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4.工龄满20年及以上的,支付2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其中,“工资”是指劳动者近12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等各项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也应当在经济补偿金中计入未支付的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已经规定当事人解除合同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数额,那么用人单位需要按照合同规定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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