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东
隐名
股东不可以代表
公司诉讼。隐名
股东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
股权者。能提起代表诉讼的
股东必须是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51条第1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