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08 05:42
法院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3、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4、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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