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27 15:53
中国
2010年5月20日国家统计局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的有关规定为编制原则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的区划范围,是国家统计局开展统计调查的区划范围。未包括中国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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