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华
1926年4月26日,清华学校第一次评议会决定在大学部设立十七个系。4月29日,教授会选举产生了各系主任,其中政治学系主任为余日宣,经济学系主任为朱彬元。
1929年,《国立清华大学规程》开始实施。《规程》规定国立清华大学本科设文、理、法三学院,其中法学院包括法律学系、政治学系、经济学系。法学院院长由陈岱孙担任。由于教育部训令指明"惟法律学系暂从缓设,另行筹备可也",并且当时政治和法律不作细分,故法律课程仍由政治系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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