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九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和审核优先审查请求后,应当及时将审核意见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第十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应当自同意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结案:

知识产权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两个月内结案;
(三)专利复审案件在七个月内结案;
(四)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五个月内结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四个月内结案。
第十一条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尽快作出答复或者补正。申请人答复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两个月,申请人答复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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