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补缴社保不适用劳动仲裁的时效限制,不受时效的限制。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对于追诉期限,现行的《社会保险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追诉期,但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征收。
在实践中,很多地方的社会保险局会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用人单位补缴社保的期限。例如,有的地方规定,对于未缴纳的社保费用,社保机构可以在发现后的一定期限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这个期限可能因地方而异,但一般不会超过两年。
因此,具体的追诉期限和法律条款的适用可能会因地区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或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Copyright © 2025 IZhi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知答 版权所有 粤ICP备20230422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