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损害赔偿金能否一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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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并用,以达到填平损失的目的。二者在适用时应当有顺序,即先要求违约方返还双倍定金,若不足以弥补损失再要求损害赔偿,总额应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为限。即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是实际损失金额减去定金罚则的金额后的剩余金额。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是合同的一种担保方式。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定金是一种金钱担保,使合同的履行与该笔定金的得失挂钩,从而促使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义务。

损害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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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和损害赔偿金在性质上有所不同,通常不能同时使用。定金是在合同签订时预先支付的一部分款项,用于担保合同的履行;如果一方违约,定金可以作为惩罚或补偿给另一方,但具体适用规则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有所不同。损害赔偿金则是指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违约方需要支付的赔偿金额。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定金条款,且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来获取赔偿,而不必再要求损害赔偿金;反之,如果选择要求损害赔偿金,通常就不能再主张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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