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承担如下义务:
(1)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2)出资填补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以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3)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一旦公司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无权收回其投资;(4)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资;(5)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公司股东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 不得抽逃出资。
4. 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回投资。
5. 对公司事务有知情权和参与权,但不能滥用权利损害公司的利益。
6.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7. 在其股权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不能通过不正当手段对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害。
8.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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